2016年10月31日,楚天都市报刊登《2015年度湖北省著名商标初审公示公告》,“捷瑞”商标光荣上榜!这是继“捷瑞”商标获“武汉市著名商标”称号后又一殊荣!(详见20161031楚天都市报A11版ID365)
湖北省著名商标的申请和认定需商标所有人符合以下条件: (一)其商标为本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拥有的有效商标,且无权属争议; (二)其商标依法连续使用三年以上; (三)其商标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质量可靠、安全,具有良好的市场信誉; (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产量、销售量、市场占有率、利润、纳税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省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
使用、促进和保护编辑 根据著名商标的相关规定,对于著名商标的使用及保护信息重点归纳如下: 1、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在该著名商标核定的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或者提供服务的场所、装饰、服务设施、用具等载体上使用“湖北省著名商标”的字样、标志。 2、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依法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冠以“湖北”字样的企业名称,也可以将著名商标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 3、在同等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优先考虑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商品。 4、自著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以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申请企业名称登记,属同行业的,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不予核准;属不同行业,但足以引起公众误认或者暗示其与著名商标存在某种联系,并可能对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不予核准。 5、著名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登记的企业名称与其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可以向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或者其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的请求。 6、使用著名商标的商品为知名商品,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保护。 7、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著名商标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档案网络,监督检查著名商标的使用、保护情况,及时查处损害著名商标的侵权行为。 8、著名商标所有人因其合法权益在本省行政区域以外遭受侵害,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请求帮助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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