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还予以销售,且销售金额巨大。近日,灵川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这起刑事案件,判处被告人杨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2013年10月以来,杨某某负责灵川县社龙汽车玻璃经营部的购销业务,其间其向他人购进大量各类品牌汽车玻璃,并销售给汽车修理厂。当年11月9日,公安机关在灵川县社龙汽车玻璃经营部仓库搜查出各类品牌的汽车玻璃共计4488片。经鉴定,所扣押的标有“奔驰”、“宝马”、“标致”、“本田”等品牌的汽车玻璃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货值253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处于待销售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杨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判处被告人杨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