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都市报讯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武汉市将采用ETC方式征收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根据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的《武汉市贷款建设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第210号令,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现就采取ETC方式征收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11年7月1日零时起在长江二桥、白沙洲大桥、天兴洲大桥、晴川桥、月湖桥、长丰桥、长江隧道采取ETC方式征收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原通行年费的征收方式同时停止执行。
二、未在本市办理机动车定期检验手续的外籍机动车实行半年过渡期,即2011年7月1日-12月31日期间,外籍机动车进入本市城区时,仍维持《办法》实施前征收武汉市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车辆通行次费的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
三、市籍机动车(摩托车除外)以及在本市办理机动车定期检验手续的外籍机动车,无论是否通行收费桥梁隧道,均应当安装电子标签,首次安装实行免费。中心城区及东西湖区的机动车应当在2011年6月30日前安装电子标签,其他区的机动车应当在2011年8月31日前安装电子标签。尚未安装电子标签的机动车车主应尽快主动配合免费安装电子标签;对不按照规定安装电子标签的,将按照《办法》的规定处以300元罚款。
四、7月1日起,对已预存通行费的机动车通行收费桥梁隧道的,从其预存的通行费中划扣。对未预存通行费或者预存数额不足而欠缴通行费的,车主应当自欠缴之日起15日内补缴通行费,逾期仍未补缴的,将按照《办法》的规定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处以欠缴费额5%的罚款。
五、车主在7月1日前预存通行费的,可享受最大的优惠幅度。车主可在规定时间内尽快办理预存通行费手续,享受预存通行费优惠。
六、7月1日起,市城市路桥收费管理中心将在公安交管部门的配合下,依法对机动车安装电子标签和缴纳通行费的情况进行稽查,被稽查机动车的驾驶人和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对在稽查中发现的未安装电子标签或者未缴纳通行费的机动车,车主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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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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